(如家長、監護人、主要照顧者、其他...)
(各類社會福利、教育及醫療機構)
※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:「各類社會福利、教育及醫療機構,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,建立檔案管理,並視其需要提供、轉介適當之服務。